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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9.5万元组织考研作弊 四男子一审获刑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8-01-27

“考研包通过,不过不收钱”。在考研论坛看见这样的帖子要小心,当你参加了这种培训班,你会发现有些人不是要教你学习技巧,而是要教你作弊!男子田某某等4人帮助六名考生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实施作弊,近日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田某某等4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获刑。

招揽6名“客户”收取9 .5万元

据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刘某通过Q Q群、电话联系,合谋在2016年12月24日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实施组织考生作弊牟利。

这考研作弊组合可为分工有序,其中男子刘某负责招揽作弊考生,让考生报名参加某大学研究生M B A考试。他利用北京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揽到彭某、刘某、李某三名考生,收取了费用共73000元,支付给田某某19500元。田某某招揽到刘某、黄某某、梁某某三名考生,收取费用22000元。

用无线发射、接收设备作弊

而男子田某某则负责考试作弊的具体事宜。同年12月,田某某纠合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宋某,到位于本市该大学的考点实施组织作弊,由张某到该大学附近踩点租房,并安排白某某、宋某工作,教二人使用考试作弊用的无线发射、接收设备。

去年12月22日,被告人宋某将田某某寄来的接收设备发放给考生,让考生携带入考场用于接收答案。12月24日,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期间,白某某在本市该考场附近的出租房,使用无线发射设备向作弊考生发送答案,宋某在楼下望风。

考试当天就被抓4人获刑

但田某某等人的处心积虑并未能得逞。考试当天,六名作弊考生相继被查获,民警当场缴获用于作弊的接收设备。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宋某被抓获;同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同年3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

海珠区法院对该案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白某某、宋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主犯田某某曾因组织考试作弊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于2014年6月刚刑满释放,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白某某、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

法官说法

国家考试作弊即使不成功也会构成犯罪。

海珠区法院法官提醒,组织考试作弊罪属行为犯,犯罪既遂并不要求作弊考生作弊成功,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行为即构成犯罪。此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组织作弊行为提供帮助及作弊器材,出售试题或答案,请“枪手”代试等行为也均属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请“枪手”代考的,无论是“枪手”还是“请枪者”都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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