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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安局公务员招录资格审查_面试_体检_体测_注意事项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8-01-27

本注意事项针对对象为:2017年上半年公招中报考市公安局直属单位、渝中区公安分局、江北区公安分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北碚区公安分局、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渝北区公安分局、巴南区公安分局的考生。

以下内容均针对上述考生中达到所报考职位相应分数线,可以继续参加后续环节的考生。

一、 现场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一)时间:2017年6月6日9:00-10:30(逾期未到视为自动放弃)

(二)地点:重庆警察学院(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三)考生参加现场资格审查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材料包括:(1)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网上报名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2份(网上打印)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表》;(2)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3)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应持学校签章的《2017年上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原件);(4)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醒:1.考生必须本人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务必将所需资料一次性带齐,否则影响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的,后果自负。2.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递补考生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6月8日13:00-14:00,逾期未参加递补资格审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递补考生名单将通过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招警信息栏中进行告知,其他要求不变。

二、 体能测评注意事项

(一)时间:2017年6月9日7:00报到(逾期未到视为自动放弃)

(二)地点:重庆警察学院(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三)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加盖资格审查合格印章的考生报名信息表原件,以备查验。

(四)体能测评时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确定能否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请着运动装、穿运动鞋,做好准备活动,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受伤。体能测评中非组织方的原因造成的意外受伤,由考生自行负责。

三、 面试注意事项

(一)时间:2017年6月11日7:30报到(8:00封闭考场)

(二)地点:重庆警察学院(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三)考生应着便装参加面试,不得穿着制式服装或特殊样式服装。

(四)考生应携身份证原件按面试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逾期未到视为自动放弃。

四、关于体检注意事项

(一)集合时间:2017年6月13日7:00报到

(二)地点:重庆市公安局正大门(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三)考生应着便装参加体检,不得穿着制式服装或特殊样式服装。

(四)体检当日,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2寸近期彩色登记照和黑色签字笔,并自备体检费400元左右(不支持银行刷卡,请自备零钞,多退少补)。

(五)受检者在体检组织实施机关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六)体检表中需要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的,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七)体检中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视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等处理。

(八)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九)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前还不得饮水。

(十)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十一)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或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十二)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并根据有关体检项目的特点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受检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安排考生复检。

(十三)受检者在体检过程中的任何问题,请当场向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师提出,并向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反映。如若对体检结果有疑义,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体检中的未尽事宜,由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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