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厅[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这种现象(以下简称“高考移民”)已引起户口迁入地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个别地区甚至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为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维护高考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考移民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力求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地高考具体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要针对高考移民现象对本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商请有关部门从严掌握、审慎出台以“高考优惠”作条件发展本地经济和吸引人才的政策,以免给高考过多的承载和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考报名办法。对有关高考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要尽早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使广大考生知晓。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部门配合,正确引导舆论向导,加强高考诚信教育和宣传,不炒作高考移民现象,为招生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地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对边远地区和高考录取分数线通常较低、高考移民现象较易出现的地区,要在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情况的审查。对于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要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应取消其学籍。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系统的人员,要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并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于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进行户口迁移以及有组织的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要根据本地实际,配合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开展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要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于有关典型案件,要视情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对处理高考移民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落实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强化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高考移民的违法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也要严肃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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