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今年1月1日起,本市正式实施了一系列就业援助新政策,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并大幅提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共同配套出台了《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据悉,两文件均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政策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较1.6万元的原标准有了较大提高。补贴机制也更为健全,建立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随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同步调整。同时,新政策将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新政策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首次将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等三类群体纳入认定范围。
同时,“双特”政策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原基础上,“双特”政策覆盖行业范围扩大到了邮政快递和养护服务等就业容量较大,且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相比原政策每人每月800元的定额标准有了较大提高。
在就业援助领域,新政策首次探索引入了购买服务机制,对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较长时间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补贴,包括推荐上岗后的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稳定就业超过一年的稳定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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