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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科研人员可适度兼职兼薪 需经单位同意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12-13

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匹配收入与贡献

科研人员可适度兼职兼薪(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

人民日报北京11月10日电 1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科技部副部长李萌介绍《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意见作出全面安排,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针对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意见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形成知识创造价值、知识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为了让科研机构、高校、国企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出台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研成果性收入等激励措施;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结合。

意见还扩大了科研机构、高校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自主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同时,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

在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方面,意见提出,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加大激励科研人员力度;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关于产权激励,意见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完善了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以及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和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科研机构、高校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若干规定予以免责。

关于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兼职。兼职实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但要建立兼职收入报告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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