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同意北京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表示,北京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影响
“2%对纳税单位影响有限”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昨日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入“费用”的范畴,而非额外征税。
事实上,北京此前的税收中一直有“教育费附加”,该税费从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征收率为3%。
张斌谈及两者区别时表示,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
张斌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单位的影响有限,对同一个单位,“三税”一般不可能叠加征收。他举例说,如某服务业单位营业额为1000万,按照服务业营业税率为5%,那么其应缴营业税便为50万,再以50万乘以2%,即为1万元。这1万元就是该单位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额度。不过其也表示,虽然所收额度对于企业来说并不算大,但也不能排除部分单位把这种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背景
冲刺“教育投入占GDP4%”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出台此政策,主要在于缓解教育经费不足。
财政部近日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时提出,今明两年将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的比例,从而实现教育投入占GDP总量4%的目标。
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表示,“4%的目标”从1993年提出至今,财政部门一直以“资金缺口大”为借口“叫穷”,实际上反映的是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的问题。近几年,无论是四万亿投资还是“三公”消费,其所需资金远远大于教育经费的支出。事实上,“4%”也是一个很低的投入水平,发达国家达到5%左右,欠发达国家的平均投入水平是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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