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创投正处于新的战略转折点
自1985年从美国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我国创投业从理念认识到实践活动,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历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全球产业转移的扩展,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机制的博弈中,我国创投业终于开创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之路。目前,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指引下,我国创投业已获得较快的发展,并已形成较大规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创新创业事业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经济金融危机影响依然深重,以及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亟待转变的新形势下,我国创投业正面临着新的战略发展期。鉴于目前我国创投业缺乏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方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和市场秩序较乱,未来五到十年,我国创投业将实施何种发展战略,采取什么的发展模式,走什么样的道路,现已处于新的战略转折点。
1、我国创投业面临新的战略发展期。
创业投资事业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证明,作为新兴投融资的创业投资,是由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发达的新兴资本市场而催生和推助发展起来的,通过投资和培育以中小创新创业企业为载体的战略新兴产业,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先导和主导产业,并成为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新动力。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已进入刻不容缓的战略攻坚阶段,我国创投业正承载着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一是通过提供创业资本和增值服务,使正在蓬勃兴起的大批中小创新创业企业获得持续高成长,并成为国内龙头企业,引领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实现我国科技产业化的超越战略,由过去被动接纳国际产业转移,转变为主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并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二是通过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创新,实现产业的重组整合,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产业链网络体系和企业内部的生产技术集约化模式。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虽已具备较好的基础,但是,要建立具有自主创新特色并与国际紧密接轨的现代新型产业结构,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创业投资与创业板市场共同构建的新兴创业资本市场体系,正是在政府强有力的产业政策引导和推动下,通过动员和发挥社会民间的力量,来分散和化解中小创新企业成长的不确定性和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风险,从而快速平稳地实现国家既定的战略目标。
纵观全球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可以清晰地看到,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爆发和持续,一方面使全球经济放缓,迫使我国经济发展重点由出口导向为主转为刺激内需为主;另一方面,在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背后,正在酝酿着一场新的科技产业革命,这无疑给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既带来严峻的挑战,同时也蕴含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机遇。我国虽然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依然处于二元经济向现代工业业迈进阶段,产业的专业化分工还很不发达,经济质量水平还比较低,经济体制仍处于“新兴+转轨”中,要实现自主创新超越战略,并在今后二十年内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只有比发达国家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战略措施,扶持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的创新创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创业资本的形成、集聚和集中,投资和培育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动,才能真正完成“促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战略任务。
2、我国创投业战略目标不明确,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创投业虽然正处于蓬勃发展中,但在宏观上却缺乏明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体系建设也明显滞后。突出表现在:
1)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无论是在国家社会经济中长期规划中,还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创业投资业缺乏明确而清晰的指导意见。
2)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至今仍停留在规章层面,缺乏权威性;“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相关条款漏洞甚多,其法人资格不明确,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却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界定混乱,人为地将创业投资定为专注投资企业早期成长阶段,而将股权投资定为投资企业成长后期阶段,并且还要对此类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立法,明显地与相关的民法法理相违背,特别是有人着意坚持要将创业投资纳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甚至把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凭证也视为有价证券,公然违反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虽然创业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公布实施,但由于相关规定界限模糊和执行部门相互交叉而落实较差,而且偏重于事后的奖励性支持,而不注重事先的导向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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