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本市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更好为各类基于学籍信息的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上海学籍系统”)的情况,现就处理好本市学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上海学籍管理系统运行流程
为规范办理程序,提升治理水平,上海学籍系统将于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升级运行。全面试行网上转学,对学籍管理部分业务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加强学籍管理员培训,逐步建立学籍管理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市级层面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区县以及学校新任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区县层面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
开展学籍管理员实名制管理,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稳定。各区县教育局应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三、提升学籍管理服务水平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中心将于2016年8月20日起开通学籍信息的服务邮箱和电话,主要接受本市在籍学生的全国学籍号查询、学籍状态查询以及跨省转学(就学)过程查询等查询服务。服务邮箱shanghaixueji@163.com;服务电话:962066。
各区县学籍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应根据本市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流程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区县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学籍管理员的服务水平,解答家长的相关疑问。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部分业务流程调整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部分业务流程调整办法
一、注册
全面实行本市各年级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学生信息由“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高一年级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导入录取结果,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在上海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初、高中起始年级中,本市的毕业生将自动续接全国学籍,非本市毕业生将按“跨省就学(跨省转学)”或“申报学籍”的流程续接或申报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
(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二、学籍号管理
本市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J”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L”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上海市学籍号由本市各区县教育局或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号编制规则》(沪教委基〔2013〕61号)编制。
三、实行网上转学,简化转学流程
本市中小学转学全面实行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操作转学流程。转学条件的要求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1.本市范围内转学流程。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盖章。学生及其家长持信息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到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转学”操作,转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在接到转入方发起转学信息后,应在15日内完成确认操作。转学流程30日内未完成操作,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转入本市就读流程。
(1)已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学生转出学校出具学生在全国学籍系统内的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学生姓名、证件号、全国学籍号、转出学校所属省份以及当前状态等)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本市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区县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操作,“发起跨省转学(跨省就学)”后90日内未完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转入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2)未取得全国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全国学籍号的书面申请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至本市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区县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应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内完成“申请学籍”操作,“申请学籍”后90日内未完成流程或申请全国学籍号驳回的,流程将自动结束(即系统内申请不成功)。学校应及时将相关结果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按实际情况另行走流程。
3.转出本市就读流程。
(1)本市转出到外省市就读。由学生及其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通过上海市学籍系统打印信息表并盖章,转出学校须在15日内在上海市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2)其他离开本市就读的学生(包括离校未告学校具体原因的学生),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上海学籍系统完成“离校”操作。
(3)未向本市学校申请转出且离开学校未超过3个月的学生,如上海学籍系统中显示外省市已发起该生跨省转学(跨省就学)信息的,学校应主动联系家长确认是否转出并及时在系统内进行操作。15日内未进行操作的,系统将自动结束相关流程(即系统内转学不成功)。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由外省发起的跨省转学或跨省就学的业务。
四、不同学制跨省业务的处理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之间五年级与六年级升级转学或招生在跨省续接全国学籍的处理时,转入或招生学校应确认学生在全国系统中的就读状态,如为“在读”状态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如为“毕业(结业)”状态按“跨省就学”流程操作。具体情况如下:
1.六三学制学生读完小学五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五四学制的初中六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2.六三学制学生读完小学六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五四学制的初中七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3.六三学制学生读完小学六年级且状态为“毕业(结业)”的学生,目前全国学籍系统暂不支持五四学制的初中七年级进行任何跨省操作。
4.五四学制学生读完小学五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六三学制的小学六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5.五四学制学生读完小学五年级且状态为“毕业(结业)”的学生,六三学制的小学六年级按“跨省就学”流程操作。
6.五四学制学生读完初中六年级且状态为“在读”的学生,六三学制的七年级(初一)年级按“跨省转学”流程操作”
五、学籍信息核对及更新
1.学生信息不符合规范的处理。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籍系统中不符合规范的学生信息,问题数据的学生将影响学生的电子学生证制作、毕业证制作、中招报名数据、学业考报名数据、高考报名数据、综评数据等应用。
2.学校及学生基本信息核对及更新。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每学期核对一次学校信息及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系统中学校及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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