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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家教育体制概述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10-25

马来西亚国民教育实行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一套完善教育体制, 即:

学前教育 (2-3年)

小学教育 (5-7年) <注: 包含跳级和国民型小学1年过渡课程因素>

初中教育 (3年)

高中教育 (2年)

中学延修班(简称中6)或大学先修班教育 (1-2年)

高等教育-普通大学生课程 (3-5年)- 研究生课程 (1-5年)

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和中学延修班均设有全国通考制度。在马来西亚, 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对小学(6年)和中学(5年)的11年教育实行免费教育, 但不是强制性义务教育。从儿童按7岁入小学算起, 一直到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时的年龄通常在22岁左右。

马来西亚国家教育体制下的教育机构主要由两大组成部分:

(1) 公立教育机构——由政府出资或资助

(2) 私立(或独立)教育机构——由私人界出资

在马来西亚, 小学和中学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办学的学校;而私立中小学仅占极小的部分。高等教育的范畴包括学历证书课程、文凭课程、学士学位课程以及更高的硕士、博士学位课程。

高等教育机构可分为两大组成部分:

(1) 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国立大学、国立学院、国立高等学院或研究所

(2) 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私立大学、私立学院、外国大学分校

在高等教育方面, 私立教育机构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国内外学生提供了广泛的教育机会。目前有超过15, 800名外国学生分别在马来西亚国立或私立高等学府就读。

教育改革提高了国家的整体教育素质

为适应新千禧年的需要, 政府确立了英语作为马来西亚第二语言的使用地位, 力求把马来西亚发展成具有世界教育水平的国际教育中心。政府通过一系列立法, 对国家教育实施重大改革。1995年至1997年期间, 有关教育的立法议案, 一直被列为国会的重要议事日程。新的教育改革法案, 囊括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所有阶段。 新通过的法案有, 1996年教育法 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法 1996年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法案 1996年国家学术鉴定局法案 1996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修订案) 1997年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局法案

1996年教育法

这一法案为国家教育注入更广的含义, 它涉及国家教育体制下除外侨学校外的所有学校。该法案的目标是要确保整个教育体制下的互动关系和教育质量。 ; 新法案提高和加强了对学前教育、师范教育、特殊教育、私立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和力度。同时也更加注重价值观教育。该法案确立了英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地位, 并鼓励在教学中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

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法

该法案对私立大学, 大学学院及外国大学分校的建立, 对现有国内私立学院提升为大学的条件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该法案赋予国家的高等教育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 以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培养技术人力资源, 满足和适应日趋增长的社会需求。

1996年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法案

该法案确定设立一个国家机构来制定政策法规和协调与执行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适应国家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6年国家学术鉴定局法案

该法案确定设立一个政府行政机构以确保管理和监督国立及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标准、师资素质、教学器材、设备场地等硬体设施、管理制度、课程内容及活动素质、教育质量与学术科技研究成果等。

1996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修订案)

该法案旨在推行公立大学行政管理的企业化。大学企业化之后, 本身即拥有更大的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有利于大学自主制订教学计划, 以取得更卓越的学术成绩。

1997年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局法案

该法案确定设立一个高等教育基金, 向在马来西亚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发放贷学金, 提供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援助。该法案也确定设立一项教育储蓄计划, 鼓励家长和儿童从小学一年级入校开始进行储蓄, 为将来接受高等教育作好准备。这是一项具有优惠利率的长期教育储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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