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意见
科研人员“下海” 原单位保留3年人事关系
科研人员“下海”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既打气又喂定心丸。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意见》提出,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不少科研人员可能是初次创业,对市场不熟悉。想闯,但没有很大把握,又不想轻易丢掉公职。这项举措很给力,将会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乌市税务系统一公职人员表示。
受访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一方面从政策上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并让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尝到成果转化的甜头,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后公职不保、科研经费中止,没有回头路等后顾之忧。
该意见还明确了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同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对城乡劳动者普遍免费发放。
根据《实施意见》,在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的同时,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结合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制度,统筹服务管理各类劳动者和各类就业岗位,将城乡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正规就业,以及在第一产业短期务工、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就业,统一纳入社会就业范畴。
也就说,今后,在就业管理方面不再有城乡之分,不论是在就业岗位、聘用方式以及灵活就业都提供统一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将享受无差别政策扶持,农民的就业道路会越走越宽。
同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对城乡劳动者普遍免费发放,作为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就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各类城乡劳动者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此外,畅通南疆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大力支持南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疆内和内地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给予组织实施单位奖励;对成功组织转移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组织实施单位奖励,其中,对家庭夫妻工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对夫妻每年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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