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保险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法》对此进行特殊调整,故《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较之《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规定就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选项B正确。由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选项C正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选项D错误。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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