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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每日一题(6月4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6-06

  题目: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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