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可知,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努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
学校召开会议宣布省委关于我校主要领导职务调整的决定邹友峰同志任学校党委书记,杨小林同志任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
“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学习贯彻全省“三严三实”专题党课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来校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韩正希望同济为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民航高水平职业励志巡讲进我校 “中国梦·劳动美———我为航班正常履职尽责”主题演讲暨劳模先进事迹巡讲团进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