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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题(4月1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4-02

 

题目: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困难,且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来解决,这样继续下去会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外,股东甲已经持有公司15%的表决权,超过了法定的10%的标准,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本题中给出的情况不满足法定条件,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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