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曲阜师范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于3月15日印发实施。
制定实施学校章程,是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是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章程》是学校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学校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办学治校的基本遵循。
学校将认真抓好《章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用《章程》来指导规范和改进各项工作;以贯彻实施《章程》为重要抓手,深化学校综合改革,不断提高依法办学治校水平,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取得更大进步。
曲阜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曲阜师范大学1955年4月创建于济南,始称山东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曲阜师范学院,同年9月迁址曲阜。1970年7月至1974年2月,与山东大学文科合并组建新的山东大学。1974年2月恢复曲阜师范学院建制。1985年11月更名为曲阜师范大学。
学校秉承“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校训,以创建高水平有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为目标,努力在国家和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曲阜师范大学,简称“曲阜师大”;英文名称为 Qufu 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QFNU。学校网址为http://www.qfn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在日照市建有校区,住所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北路80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卓越创新创业能力、深厚传统文化底蕴与宽广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遵循“质量为核心、特色创优势、创新求发展”的方针,坚持内涵发展道路,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九条 学校依法推进校务公开,及时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功能定位
第十条 学校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创新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实现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着力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一)始终坚持教学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师生自由探索和原始创新,组建科研团队,构筑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服务国计民生,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人类文明成果,推动文化研究、传播与普及,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引领社会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组织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学部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生活服务、学生实习、学科发展等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师生员工及学校发展提供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术发展需要整合相近相邻学科设置学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学术资源配置等,行使学术管理权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校区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附属中小学、校办企业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曲阜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全委会职责,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曲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制定党委、行政会议制度,规范学校决策过程,会议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校区管理模式,建立完善责权统一的校区运行机制。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崇尚学术,实行教授治学,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以及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科研奖项的设立,学术奖励的人员或推荐人员。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及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定、监督和咨询。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教代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依据学校依法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章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成员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学院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突出学院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院的办学积极性。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是学院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运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主任由教授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代会接受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在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代会的职权、工作制度等按照学校二级教代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获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自主确定弹性修业年限。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接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
(五)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健康身心,热爱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个性,搭建成长成才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生活困难或学业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创新创业,不断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国家和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完成规定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 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是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三)恪守学术道德,培养严谨学风。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维护教师的主体地位,为教师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的申诉、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使广大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为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六十四条 来校工作或学习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推进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的深度融合,加强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交流,大力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发挥地处孔子故里的文化资源优势,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运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注册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友工作,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倡导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学校设立校友荣誉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经费及各类奖学、助学基金。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高效使用、安全运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所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名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推进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资产监管,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信息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需求。
第七十六条 学校推进后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数字信息化设施,建设自然人文景观,打造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生态校园、智慧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校训为“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第七十九条 校徽为圆形徽标,内圆中间为“铎”形图案、二人对话的“人”型符号以及建校时间“1955”字样,外圆标有“曲阜师范大学”中英文校名。校徽蕴含了教育平等、学术民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八十条 校旗中央印有校徽及中英文校名,包括深咖啡、米色、绿、蓝、红五种底色,有五种制形。
第八十一条 校歌是《犁牛之子歌》。
第八十二条 校庆日是公历9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少于50名的代表联名提议,或由党委常委会提议,按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体现。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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