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教师身份的便利,强迫、引诱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家长和学生缴费补课等行为,才应当被处罚。在此范围之外的有偿补课,应该属于公职教师正常的业余活动。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争议。一则报道高中物理老师在线补课,一小时收入近两万的新闻,让一些人“羡慕嫉妒恨”,以至于严肃地谈起了是否违规乃至违法的问题。每人一节课9元,一次课就有两千多位学生听课。“互联网+补课”的威力无远弗界。当然,互联网+的辐射面再广,也逃不过“法网”。
许多人最直接的反应是搬出教育部去年6月刚发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下称《严禁规定》),这个规定仅从标题就足以知道内容是什么。还有一些人诉诸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种类似规定。基本结论是公职教师当然是不应该进行课外有偿补课,而在线课程虽然将课堂从现实中搬到了网上,毕竟还是符合有偿补课的基本特征。
但问题在于,同一个行为的法律规定并非只限于一部。许多行为背后实际上有一个法律的体系在规制。只看教育部的一份规定,或是地方教育部门的一项规定,不足以全面认识有偿补课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该处罚。
公职教师有几重身份,除了普通公民,还是事业单位人员和教师。后两者相关法律分别有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监察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下称《处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受行政处分的仅限于不完成教学任务、体罚学生且不改正、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等三种情况,并不包括有偿补课的情形。而《处分规定》中与有偿补课直接相关的罚则是“(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可能被处警告至开除等一系列处分。但是这一条中有一个前提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这里应该理解为“违反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规定”,不能理解为教育部的规定,甚至也不能理解为国务院的规定。目力所及,中国并无国家法律禁止中小学公职教师有偿补课。
当然,教育部的《严禁规定》和《处分规定》在效力上是同等级别,都属于部门规章。《处分规定》虽无禁止有偿补课的条款,《严禁规定》有明确规定后,是否应该遵从《严禁规定》?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从《严禁规定》的文本可看出,其立法目的在于减轻负担、澄清不良的教育行风。这两点也是传统的有偿补课模式常被诟病之处。完全禁止有偿补课,相当于连同洗澡水一起把孩子泼出去,在很多情况下,属于无奈之举。但是在线补课却未必存在此类弊端。一则大部分学生应属于自愿上网补课,二则每人交纳学费只有数元,难说存在利益勾连的问题。所以禁止在线有偿补课未必符合《严禁规定》的立法目的。
更重要的是,《严禁规定》虽然是教育部的文件,但文件中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出台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严禁规定》本身的实施效力取决于各地教育部门出台的具体规定。地方教育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就必须遵守中央部委颁布的《处分规定》了。根据前述分析,《处分规定》罚则(六)并不限制所有有偿补课。另外一条罚则是“(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这条实际上界定了哪些有偿补课才属于可处分的范围,例如利用教师身份的便利,强迫、引诱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家长和学生缴费补课等行为。在此范围之外的有偿补课,应该属于公职教师正常的业余活动。对照之下,上述新闻报道中的在线补课应该属于正常的业余活动。所以地方教育部门在针对公职教师有偿补课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时,应该同时遵守《严禁规定》和《处分规定》,不能一律禁止所有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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