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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依法治校的基石——《山东师范大学章程》编制纪实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3-25

  

2016年3月16日,学校下发山东师大党字〔2016〕14号文件,转发《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0号)》。此前,2015年12月31日,学校收到了山东省教育厅寄送的大学章程核准书(第20号),《山东师范大学章程》(全文见本报第二版)顺利通过核准并正式生效。

《山东师范大学章程》的核准生效,是学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之路越走越宽广。

民主法治的彰显,师生智慧的凝聚

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订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1年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做出明确规定。2014年5月,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计划》,明确了省属高校章程的核准时间表和路线图。

学校对章程制定工作高度重视,自2012年3月开始,发展规划处等有关部门多次参加教育部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研讨班、“大学章程与依法治校”专题研讨培训班,认真分析教育部已核准章程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系统研究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国内外已经成熟的大学章程文本、国内外大学章程的理论成果等。编印了三卷本《大学章程系列参考资料》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参考资料》。同时,深入省内外高水平院校学习考察,借鉴兄弟高校关于制定学校章程的有关经验。通过对比分析和系统梳理,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明确学校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体系。学校也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启动大学章程建设,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争取进入山东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试点院校行列”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6月,学校召开章程编制专题工作会议,成立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章程制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6月25日,完成章程初稿起草,经多次集中讨论修改,并征求有关法律专家意见建议,于9月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18日,章程征求意见稿在校园网予以公布,相继召开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9月27日,学校召开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章程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修改。9月29日,章程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最终形成《山东师范大学章程(核准稿)》报送省教育厅核准。2015年2月,学校收到山东省高等学校章程初审工作组专家评议意见。3月,收到专家复评意见。其后,分别于9月15日、11月13日、12月8日收到省教育厅发来的章程文本确认函。经全面审核,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省教育厅最终将核准书送达学校。

章程的制定,既是学校总结办学特色、归纳办学经验、梳理改革发展成果的过程,也是全校师生充分表达意愿、凝练共同理念、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山东师范大学章程》集师生智慧,纳各方良言,易9稿终成。

制度体系的总纲,依法办学的遵循

章程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章程制定彰显法理基础,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上位法”冲突。因此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循并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载明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力求做到于法有据。

坚持合法性原则。依法立章,章程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章程内容及其修改、变更等都应当遵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学校作为公法法人,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将依法自主管理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章程制定的规范当中。

坚持民主性原则。章程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凝聚共识的过程,要求利益相关者最广泛地参与,要求反映所有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章程只有反映全校师生员工的意志,才能落地生根并发挥应有作用。

坚持规范性原则。章程的体例、格式、内容、制定的程序、文字表述、行文风格都必须是严格规范、与法周延的。章程就是法律、法规、规范,把学校正在做、能够做和应该做的事项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形式、内容、结构、表述方式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规范。

坚持前瞻性原则。章程既要把现有的富有成效的管理体制、创新的成功经验等固化为章程条款,巩固改革成果,也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大学制度,研究解决当前内部治理的相关难题,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结合学校实际有所突破和创新。既要反映发展实际也要顾及后续发展可能,为改革发展保留制度空间。

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制定章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高校章程既要有宏观的原则性规定,更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后续的实施细则来保障其可操作性。

回归大学本位,凸显学校特色

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序言主要阐述学校历史沿革、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正文共9章68条8992字。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学校办学的重大事项和原则。

第二章、第三章对学生、教职工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主要清晰地界定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治理关系和运行机制。

第六章是对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的具体规定。(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第七章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是对外部关系的说明,包括社会联系、校办产业、合作办学、校友会及教育基金会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第八章学校标识,明确了学校校标、校歌、校庆日。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基本程序、解释权和时效等。

章程在章节编排上,注重规范对于学校发展有原则性意义的重大事项,突出了学生和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对管理体制结构和教学科研单位权责也作了重点强调。章程制定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基本涵盖了《高等教育法》和《暂行办法》关于高校章程规定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学校重要工作运行的制度与规则,符合学校现实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山东师范大学章程》基本体现了重现代大学体制机制和治理结构建设、重学术、重学者、重师生主体地位的鲜明特点,可以说是一个“回归大学本位”的章程。

进一步凝练了办学理念。办学理念是学校所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是学校办学方向和办学实践的理性概括。章程序言和第一章明确要秉持“以教学质量立校、科学研究强校、依法办学治校和开放创新兴校”,“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彰显教师教育特色”的办学理念。这既是学校60多年办学历史传统的沉淀,也是对近年来学校改革创新成果的提炼,同时也反映了对高等教育发展大势的把握。

细化了学校的法定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办学是国家法律赋予学校的法定权利,也是国内外高校治理的共同选择。章程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彰显了学校追求自治的重要诉求。章程明确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发展目标和战略、办学职能和外部关系、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教职工、学生和校友的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可行的自治规范。

完善了学校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明晰了党委、行政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各级学术管理组织、教学科研单位和附属中小学的权责分配及运行管理,保障了学校各层次主体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形成高效有序、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确定了原则和方向。

明确了师生主体办学地位。章程第二章学生部分明确,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回应了调研中所采集的学生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明确了学生的发展权、民主权、知情权、困难帮助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申辩、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努力成为学生权利的保障器和保护伞,充分实现章程“制度育人”功能。教师队伍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学校章程第三章明确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规定了教职工的相关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权益保障制度和机制要求,体现对教职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体现了办学重心下移的治理取向。学校章程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明确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规定了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明确学院是各专业、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保障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更大自主权,突出学院办学重心地位。

《山东师范大学章程》总结了建校60余年来办学治校的历史经验,反映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共性规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当代山师人从我国国情和学校实际出发推进大学制度建设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最新成果,是与国内一流综合性师范大学建设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山师版本。

执行是章程的生命力。学校将以深化综合改革为契机,加强对章程的宣传和学习,推进学校制度创新,保障章程在学校治理和办学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学校还将加强章程执行的监督力度,并进一步健全相关保障机制。

时间将继续见证,以章程的制定为里程碑,进一步夯实依法治校基础的山东师范大学,在跃升发展的前路征程中,定能快马加鞭,倍道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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