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题目: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调任”。《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选项B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某区法院书记员”并非“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故不属于调任。而且其进入区法院的方式为“聘”,即《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职位聘任”。
选项D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挂职锻炼”。《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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