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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起诉父亲讨要学费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3-07

小允(化名)的父母5年前离婚,她跟着母亲生活,约定读书和生活费用由父亲承担。去年8月,已在西安读研的小允一纸诉状将生父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读研期间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支持了小允的诉求,其父须给付小允读研2年的读书和生活费共计2万元。

 女儿起诉讨要抚育费

小允的父母于2010年3月离婚,当时她已18岁。在协议书上,父母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成人,父亲王某承担女儿每年读书费及生活费1万元,直至女儿学业完成,每年年底前付清。

当年9月,小允考入西安某高校本科就读。然而,父亲给付教育和生活费用的承诺并没有完全兑现。讨要未果后,2013年5月,正读大三的小允第一 次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抚养费255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小允教育费、生活费25500元,每月月底前支付500元直至付 清。

2014年9月,小允考入母校研究生就读,学制三年。由于母亲无力承担,小允希望父亲能继续给付其读研期间的费用。这一点,没有得到王某的应允。王某认为,抚养至学业完成一般是指高中,最多是大学读完,读研更不在此范围了,不愿支付。

去年8月,小允再次走进法院,第二次起诉父亲,要求其支付读书费、生活费共20000元。小允认为,她就读期间没有经济能力,大学本科读完并不是学业已完成的标准线。既然父亲在当初离婚协议书上已有承诺,就应该兑现。

 仍在校就读视作学业未完

王某对此并不认同,他在庭审中称: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父母在子女已就读大学及以上学历时,仍负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她妈妈抚养成人,相应地,作为父亲的义务也仅是承担读书费及生活费至其成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关于承担女儿读书费、生活费至学业完成之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应按约履行。法 官认为,其女仍在校就读,视作学业尚未完成。王某辩称学业完成仅限大学本科,不包括就读研究生期间的费用,与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不符。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小允诉求,王某支付小允的读书费及生活费合计2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日前开庭审理的终审中,宁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有约定应不折不扣履行

此案焦点,即在于协议中“学业完成”的节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2条有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其中第二条即为“尚在校就读的”。

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坝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案中,王某已在先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女儿教育、生活费至“学业完成”。综上,其女成年或者已经高中毕业,并不成为其拒绝给付费用的理由。“总而言之,类似子女主张抚育费主要考量的是合理原则,只要是合理的诉求,法院是会支持的。”李坝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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