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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每日一题(2016.3.01)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3-01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 AD

  【统计】

共有48人参与本题测试,正确率50%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才了解,此时间是甲公司的了解时间,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时间,即便是推定为丙公司的知道时间,题干中也没有说明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选项D正确。本案中,“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而该土地变更登记行为是“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的。“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即该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会影响法院对本案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属于行政诉讼程序性事项。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及依职权处理行政诉讼程序性事项的,法院有权依职权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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