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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题(2016.2.2)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2-02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出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关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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