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
这份《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提出,用3至5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常态化,以达到师资资源的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部署,我国到2020年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实行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对绝大多数地区而言,主要是在县(区)域内操作。
意见指出,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记者了解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涉及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关系广大校长教师切身利益方方面面,许多校长、教师虽然有积极交流意愿,但又对长远职业发展和家庭安置等存有顾虑。
据悉,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相关政策,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今后要统筹各类学校发展需要与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刚性流动与柔性流动相结合,政策兜底与激励引导相结合,使交流成为校长教师的内在需求。”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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