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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执行相关规范办法 民办学校收费隔三年才能涨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1-30

1月1日起,贵州省正式执行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我省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提出要求,民办学校收费隔三年才能涨一回。学生一定期限内退学转学,校方要退还相关费用。

只有学生自愿

学校才能收服务费

该办法适用我省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对其章程中明确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范畴:可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按成本据实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近年来,不时有民办学校随意调整收费的新闻见诸报端。为了遏制这股不正之风,办法明确要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而且,在调整收费标准上,必须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未经公示

不得收费

1月1日后,贵州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首次收费标准登记,于当年2月或8月,由民办学校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调整收费标准登记,于调整前3个月,由民办学校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

收费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校方退还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费是按学年、学期或按月(幼儿园和短期培训)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而民办高等学校收费,将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

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收取的情况,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等。

具体为: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入读未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一个月至1/2学年或学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2未满3/4学年或学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费;入读超过3/4学年或学期的,不予清退。

若是短期培训收取,退费情况又有所不同:

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入读未满1/4全程学习期(含1/4)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4未满1/2全程学习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2未满3/4全程学习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3/4全程学习期的,不予清退。

民办幼儿园

孩子连续多日未入园,可获退教育费和伙食费

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学时间从学校正式开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或入园之日起计算。

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出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退费。

民办幼儿园除按上述两条规定退费外,还可采取抵缴下月费用方式退费。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在家长缴费后,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幼儿园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

不按规定退费或乱收费,将被严肃查处

办法指出,各级发改(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

对民办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强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公示制度,不按规定实行有序调标,不按规定进行退费、使用税务票据,民办高校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等违反民办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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