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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省市县乡四级联考编制和职位计划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1-29

申报范围

全省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四级联考,凡需补充人员的各级七类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在有编制空缺和职位需求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计划。

全省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录计划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申报。

申报程序

(一)招录用编计划申报程序:

1.省直单位填写(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湖北省省直部门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用编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报省编办。

2.各地招录用编计划实行逐级申报,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后填写《湖北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用编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逐级报省编办。

各地各单位须在有空编的前提下申报招录用编计划。未经审核或超用编计划招录公务员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上编和实名制登记手续。招录用编计划申报时间截止2016年1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省编办将在各地各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职位计划申报程序

1.省直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填写《2016年度湖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职位计划表》),将电子和纸质计划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审定(需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的《职位计划表》和《2016年度湖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汇总表》(见附件4),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电子和纸质计划表和汇总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审定(需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

各地各单位职位计划实行网上在线申报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

招录职位设置

(一)招录职位

招录职位设置要明确具体岗位和职务层次,如财会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做好职位分析,按照能力席位标准和岗位职责设置招录职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单位(以下简称县乡单位)在设置招录职位时,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和县乡单位的实际需求设置招录职位及资格条件;乡镇(街道)职位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也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

(二)职位描述

职位描述要清晰、明确,重点阐明职位特点、性质、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字数不超过100字。可在职位描述中明确岗位性别适应性,引导考生合理报考,工作性质较适合男性或女性的职位可表明适合男性或女性,并做好相关说明。各招录单位要用好职位描述和备注,表述清楚招录职位的各方面情况。

(三)招录对象

1.省直单位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市州单位对工作经历可不作要求;县乡单位不得对工作经历和年限提出限制性要求。

2.乡镇(街道)可设置部分职位定向本县(市、区)村(社区)干部考录,纳入四级联考工作一并组织实施。定向村(社区)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统筹设置。

3.各地应设置相应比例的职位计划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以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各级民政、教育、农业、卫生、计生、扶贫、共青团、征兵办等部门应当设置一定职位计划专门用于招收上述相应项目人员。县乡单位(以县为单位统筹核算)原则上设置不少于15%的计划专门用于招收上述项目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县市,其招录职位计划方案不予审核通过。

4.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连片特困地区所属县(市、区),以及其他国贫、省贫县(市、区)可拿出部分职位面向本县(市、区)和相邻县(市、区)的户籍人员或生源招录,比例不超过本县(市、区)招录职位计划的三分之一。

5.民族自治地方(恩施州、长阳县、五峰县及其他地方少数民族自治乡)可以设置一定职位面向本地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比例不超过本县(市、区)招录职位计划的三分之一。对限制户籍(生源)或限制少数民族报考的政策,上述第4项艰苦边远地区所属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项设置,两项政策不得在一个职位中同时使用。

6.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职位计划,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确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全省招录计划申报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实施。招录职位写明为乡镇(街道)专武干部科员职位,不得限定基层工作经历和特定招录对象,在备注中明确同等条件下,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7.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地、本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的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也可设置相应的职位招录专业具有稀缺性的人员。在备注中明确党政紧缺人才和优惠政策。党政紧缺人才职位由各地党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统筹设置,也可由各招录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8.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州)及以下的单位可设置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

9.省、市(州)两级单位可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设置部分职位定向遴选我省省委组织部统一招考派遣的选调生。

(四)年龄条件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规定,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16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2.全省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并在其他条件栏注明,如特警职位,25周岁以下。

3.定向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村(社区)主职干部不超过45周岁,其他村(社区)干部不超过40周岁。

(五)专业、学历资格条件

1.各招录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根据本单位薪酬福利水平、职业发展空间等职位吸引力要素,实事求是设置学历资格条件。除党政紧缺人才和部分专业技术职位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只面向硕士、博士学历人员招考。县乡单位要合理设置学历条件,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试验区内所属县(市、区),以及国贫、省贫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岗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学校、中专及以上。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盲目追求高学历等人才高消费现象严格把关,避免人才招不来、用不上、留不住。

2.定向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学历放宽到高中、技工学校、中专及以上。

3.县乡单位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一般不限制专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且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职位,可设置大类专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招录单位可根据职位特点确定一定的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置大类专业,不设置具体专业。县乡单位职位所需的专业具有不可替代性,确实需要设置专业的,可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具体专业。专业参考《湖北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6)有关要求设置。

4.定向招录的职位、限制户籍或生源地、少数民族的职位,不得限定专业。

5.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证书,除在招录资格条件设置中明确不接受报考的职位外,符合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取得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只能报考面向社会招录的人民警察职位,不得享受定向优惠政策。

(六)其他条件

1.除警察职位可限定性别外,各部门填报职位计划时,不得对身高、体重、相貌、性别、婚姻状况等作出限制性要求。

2.乡镇(街道)职位和定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限制户籍生源或少数民族的职位,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他职位招录机关也可视情况对拟录用人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作出2-5年的限制,统一设置为在本单位最低服务X年。

3.省、市两级对专业工作背景确有要求的职位,可表述为从事所学专业工作X年等,不得设置在XX单位(系统、行业)工作X年等排他性条款。

4.对考生工作业绩有要求的,可以作出说明,如文秘宣传岗位可在其他条件中规定资格复审阶段,须提供本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X篇等。

5.有会计、计算机、英语、从业资格等证书方面要求的,所列证书及证书等级必须与职位有相关性和一致性。

(七)专业科目考试

1.省级招录单位的个别专业性特别强、需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在《职位计划表》其他条件栏注明加试科目。省直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办法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机制。考试内容或范围、占综合成绩比重及有关要求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招录公告一同对外发布。专业科目考试一经公告,不得变更。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在申报招考计划时,一般不得要求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确需加试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前款要求进行。

(八)法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设置

按照中央组织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规定,全省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统一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招录,市(州)、县(市、区)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按照招录计划、考生报考意愿和调剂情况,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分配至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设置和计划申报按以下程序组织,没有特殊规定的按一般公务员职位设置和申报要求执行。

1.职位计划申报程序。省法院、省检察院填写《湖北省法院、检察院2016年度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计划表》(见附件5),将电子和纸质计划表报省委组织部审定(需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

2.招录职位设置。招录职位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按照组通字〔2015〕46号文件规定组织设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可享受倾斜政策。职位描述中要明确经规定程序可转任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产生。

(九)公安机关招警职位的设置

1.面向社会招考的人民警察职位。

(1)招录对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双轨制的分类招考,综合管理职位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警务技术职位可以面向社会招考。

(2)计划申报。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编制、职位等情况,按照职位要求,拟定职位计划逐级上报汇总,经省公安厅审查后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再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3)招录机制。面向社会的招警职位纳入全省四级联考。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做好录用计划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具体实施工作。面试工作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面试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2.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考的人民警察职位

(1)招录对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双轨制的分类招考,警务技术职位可以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执法勤务职位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招录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

(2)招录计划。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规模,按照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录用计划,主要充实到执法勤务职位,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3)招录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公安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精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录,具体包括统一确定招警政策、编制录用计划、明确资格条件设置办法、发布招考公告、组织考试、公示拟录用人员、办理审核录用手续等七个统一。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省公务员局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由国家统一组织全国联考,笔试后,根据入警比例独立划定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地点对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相关工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本行业)地公安机关入警,拟录用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

3.特殊职位招考

法医、少数民族语、非通用语、网络安全技术、排爆、突击、警犬等紧缺人才和特警、反恐等重点涉密要害职位的招考可根据实际需求,经省公务员局批准,可以合理确定考试内容,适当调整招录程序等方式进行。

4.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根据我省实际,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将参加招录制度改革,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公务员法,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公务员凡进必考,严禁以人才引进等名义绕圈子进机关。

(二)为保证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在同一面试考官组、同一题本条件下平等竞争,需要合理设置每个职位的招考计划。对于面试全天封闭考官、考生的,每个职位招考计划不得超过8人,对面试半天封闭的,不得超过4人。对于同一职位招录的计划人数大于该数量的,应分解相应职位,可以用XX职位1和XX职位2等予以标识。

(三)职位设置和计划申报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2016年四级联考对笔试、面试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职位不再进行调剂,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开考的艰苦边远地区及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涉密等职位外,一律取消、合并或按比例核减招录计划。各地各单位务必设置好职位条件,科学做好职位描述,并按程序申报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录用职位计划申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职位设置、网上申报、网上资格初审等工作。

申报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公务员局联系。为方便工作联系,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了湖北考录工作QQ群(群号:131129607),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组织部、人社局、公务员局和有招录计划的省直单位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实名加入该群。各地和相关垂直管理系统也可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网上交流工作平台,但须注重工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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