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某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
选项B错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可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或者义务。本案中,田某是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的行为后果或权利归属于县水利局,即他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追加共同被告需经原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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