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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公告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1-23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1部门的统一部署,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政法干警培养招录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自治区组织、政法、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确定录用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二、招录计划

本次基层政法机关计划招录招生127人,其中,法院系统12人,公安系统65人,监狱系统50人。本次招录分为三个培养层次,其中,专科50人,本科二学位71人,专升本6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0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23人,面向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56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同一服务项目)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招录12人,面向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招录6人。

具体招录名额及资格条件详见《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表》(附件一)。

三、办学层次、学制、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

四、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培养层次资格条件的职位:

1.宁夏户籍(截止8月24日前)或宁夏兵源的中国人民解放

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和大学生退役士兵;

2.宁夏户籍(截止8月24日前)或宁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3.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4.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项目”人员(“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两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5.宁夏户籍(截止8月24日前)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年龄18至33周岁(1981年9月30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监狱系统职位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职位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其中,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报考定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7周岁以下;报考面向优秀青年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

5.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含职业高中、中专);

6.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的,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

6.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

9.通过入学考试取得专升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人员。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科生、专升本人员、本科生、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高中、专科、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年龄计算时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位要求的学历及学位证书时间、“三项目”服务期满时间、“大学生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退伍证签发时间,辞职、辞退年限计算时间等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网址:http://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在8月24日8:00至8月29日18:3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公安、监狱系统职位的报名时间为8月24日8:00至8月26日18:30。

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提交的个人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信息或恶意注册的报考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或虚报涉及享受加分优惠政策相关信息骗取加分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本系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者可在提交报名申请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未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没有改报其他职位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资格。已通过资格初审但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在报名截止前,可以根据各职位报名情况,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注销原报名信息后调整报考职位。

3.组织体能测评。报考公安、监狱系统职位的,先在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确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统一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合格者,方可进行资格初审,确认报考资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可在报名截止之前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体能测评时间为8月28日,具体事宜请留意报名网站公告。

4.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8月30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70元。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报考。

农村特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于8月29日18:30前可以申请免交报考费,逾期不再办理。

5.结果确认。报考者缴费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并于笔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准考证在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环节均要使用,请考生长期留存备用。逾期未打印准考证或丢失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6.开考比例限定。为确保招录计划的落实,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对各职位每天的具体报考人数进行公布,报考人员可根据报考情况及时调整报考职位。

笔试开考比例(该职位招录名额与报考人数之比)为1:5(法院系统为1:4)。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根据报名情况,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减少或取消招考名额。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可改报其他职位。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以及改报职位有关事项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

六、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9月19日、20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5年宁夏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公告1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分别为180分。

回族考生在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中加10分。

(四)笔试合格分数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并按报考各职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总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在全区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五)资格复审: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考生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退役士兵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服务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优秀青年须提供县以上团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面试

1.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并由各招录机关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2.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八)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各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同一职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相同,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则按行政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机关负责实施。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96号)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录取

按1:1的比例确定各职位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与报考同职位的其他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时,不再进行笔试总成绩的比较,优先录用。

(三)招录工作的监督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四)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五)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为帮助考生正确理解招考政策,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2015年宁夏基层政法定向招录招生政策问答》,详见附件二。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005 613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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