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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简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1-23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全省2015年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

一、招录计划

全省共计划招录公务员6026人。其中:省直单位397人,省属监狱系统345人,省辖市以下地税系统598人;省辖市4198人;省直管县(市)488人。

具体招考单位、拟录用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见附件1。

二、报考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980年9月14日至1997年9月14日期间出生;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招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录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事业单位、企业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以及在部队团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9月14日。

招考职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须系我省招募的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或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毕业生。

招考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报考人员须系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的士兵(含毕业学年入伍并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的);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取得学历的退役士兵;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现役军人、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以及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本次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主要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1.报考省直单位的程序和办法。

(1)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8:00至9月18日18:0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2)报考资格审查。招录单位负责及时对报名申请和上传照片进行网上初审,并在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5日至9月20日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5年9月15日8:00至9月18日18:00期间,未进行报考申请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5年9月18日18:00后,未进行报考申请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按要求补充或更换,并及时提交。

(4)网上缴费。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15年9月21日18:00前,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报考人员须准备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入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打印准考证。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10月19日8:00至10月24日14:00,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2.报考其他单位的程序和办法。

(1)报考省辖市市直单位和所辖县(市、区)直单位、乡镇机关的报名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并分别在本市确定的工作专用网站公布。

(2)报考省直管县(市)直单位和所辖乡镇机关的,随原所属的省辖市报名。

(3)报考省地税系统驻省辖市市以下单位的,随所在的省辖市报名。

3.考试录用工作专用网站及咨询电话,见附件2。

4.拟录用职位的专业类别情况,见附件3。

(二)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考录工作中必须一致。

(三)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除经批准免缴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外,报考人员按每人每科30元(共6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

(四)各招考职位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1。报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不含城关镇),以及其他地处偏远、条件艰苦、贫困人口较多乡镇的,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拟录用人数或取消拟录用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于2015年9月25日18:00前,到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重新选报其他职位。未重新选报的,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五)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免缴笔试考务费。其中报考省直单位职位的,通过报名资格初审后,于2015年9月21日8:00至9月22日18:00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费用手续。报考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职位的,办理免缴费用手续的时间和办法,由各地确定。

拟免缴笔试考务费的报考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 www.ha.hrss.gov.cn)、河南省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hngwy.gov.cn)、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nrsks.gov.cn)系本次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本次考试录用工作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以上网站发布。

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确定的专用网站,用于发布与本地、本单位有关的考试录用信息;公布的咨询电话,用于为报考人员及时提供报名和资格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服务。

(七)本次招考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一经查实,即依法依规取消其考试、录用的资格,并将其违纪违规事实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范围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

笔试考点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不设考点。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可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以及笔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根据职位特点,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同意,也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

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前按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求进行面试资格确认。面试资格确认的时间、地点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确定并通知应试人员。面试确认时,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留存的报考信息,与应试人员及其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进行核对。重点核查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对在职人员须查验其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对我省招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查验相应的服务证书;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查验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招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和政治面貌、从业资格等有要求的,还应提供有关证书、证明。逾期不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因应试人员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后出现的空缺,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对通过面试资格确认的,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发放面试通知单。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人数不能形成竞争的,应组织现有应试人员面试。应试人员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全部应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三)专业测试

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职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并在招考职位中予以明确。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满分为100分。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测试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60%+专业知识测试成绩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知识或实际操作技能测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五、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一)各地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报考同一个职位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均确定为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

(二)体检工作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88号)等规定。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还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

(三)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四)体检、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规定进行。

(六)因体检、体能测评、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的职位空缺,由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递补对象须从报考同一职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

六、公示和录用

(一)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等规定。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办理录用手续前,拟录用人员须与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乡镇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和权责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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