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交委共同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应针对可能出现的校舍安全突发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如果校舍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根据相关要求,学校应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明确校舍疏散线路,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校舍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学校应注意周围环境变化,确保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发现建设垃圾站和易燃易爆、影响学校通风采光等不符合城市规划、环保、消防要求的建筑,或生产经营贮藏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违法构筑建筑物。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新的学校时,对于将建设时间较早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房屋、因灾受损或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安全使用的房屋作为校舍使用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办学许可证。此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占用、借用学校校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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