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讲:
(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BC
试题解析:
合伙人因对外欠债和合伙企业的相关关系,不可以代位行使权利,可以从收益中清偿,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朱某合伙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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