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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真题每日一讲(10.13)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1-14

每日一讲:

(不定项选择题) 

(一)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本题来源】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86题

【正确答案】 ABCD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以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在事实一中,郑某等人以杀人为手段,劫取面包车,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司机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郑某等人杀死面包车司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杀人行为已经结束,而后开走面包车的取财行为只能与先前杀死司机的行为分开评价。该行为符合盗窃罪以平和的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支配的行为方式。面包车司机已死亡,但郑某等人的行为排除了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支配,因此成立盗窃罪。并且,因为不同的行为侵害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选项C正确。事实一中,行为人将车主杀死,把面包车开走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但事实上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按照牵连犯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手段行为,抢劫财物是目的行为,所以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选项D正确。抢劫面包车的行为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由于两个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一定的间隔,侵犯了不同主体的财产性权益,抢劫面包车侵犯了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抢劫运钞车侵犯的是国家的财产,所以事实一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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