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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题(2016.1.14)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1-14

  多项选择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因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经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改变决定,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在本题中,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和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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