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12月27日新华网)。
自从中央提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计划生育法的修正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关于生育假的修正,额外受到育龄夫妇的关注。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较好地体现了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思维。
按照之前的有关规定,延长生育假作为一种奖励政策,只有晚婚晚育且生育一孩的女性可以享受,违反规定生育者是不能享受任何生育假的。也即,过去是将延长生育假作为调控生育的一项工具,没有充分体现出对生育权利的尊重和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今后,如果一直沿用之前的政策思维,将延长生育假作为对生育二孩夫妻的奖励,则是对只生育一孩者的不公平,也无法体现国家政策的公共情怀。
众所周知,生育小孩并非女性或育龄夫妇的事情,而是双方家庭的事情。生育假的长短,表面上看仅关乎生育女性的利益,实则关乎夫妇双方乃至婴儿的利益。譬如,丈夫未享受生育假时,妻子生育假的长短直接关系到丈夫的切身利益, 妻子的生育假长,丈夫照顾小孩的压力可能就轻很多,妻子的生育假短,整个家庭的压力就会瞬间增大。而且,有研究表明,母亲照顾婴儿的时间越长,就越有利于婴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作为婴儿,享受母亲的抚育是其最基本的权利,不能因为是一孩还是二孩再有所区别。简而言之,无论从减轻家庭生育负担还是优生优育方面讲,都应该平等地延长生育假,而非再根据一孩、二孩的不同作出区别对待。
从政策本意理解,生育假不仅仅是奖励政策,更是善待育龄妇女和婴儿的福利政策。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需要淡化生育假的奖励因素,更加注重其福利因素,更强调其公共性和平等性,既不因人而别,也不因一孩或二孩有别。其实,统一延长生育假,还能避免在不同岗位间产生不平等现象。例如,现实中,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育龄妇女大多可以享受符合规定的产假,而一些私企迫于用人成本,会限制育龄妇女产假,更不会在法定假期外增加其产假。假设实行统一延长生育假政策,加上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等于缩小了不同人群间的差距。
总而言之,生育假关系着育龄妇女,婴儿以及生育家庭的权利,与其他假期有本质区别。不分一孩还是二孩,均可无差别地享受延长生育假这一福利,体现国家在善待特殊群体上的责任与担当,更是平等对待社会成员的良法善治。
强化劳动监督
有些私营企业的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生育假延长之后,企业还愿不愿意给女职工留着岗位?这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为享受了延长生育假的女职工保住岗位。如果监督不力,企业给女职工暗中施加压力,则她们可能会“自愿放弃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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