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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扮军官骗财骗色 多名女大学生被骗失身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男子假扮大学新生军训总教官与学生搭讪骗取钱财,并借总教官身份与多名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记者4日从重庆沙坪坝警方获悉,该男子已被警方刑拘。

近日,沙坪坝公安局接到报警,大学生小魏称自己的单反相机被自称是某大学军训总教官的高某骗走。小魏告诉警方,自己在拍摄军训宣传片时在学校门口认识了身着军装,自称是负责学校新生军训的总教官。随后高某以部队需要教官在现场指挥训练的照片为由将小魏的相机借走。多次向高某讨要相机未果后,小魏向警方报警求助。

办案民警根据小魏所提供的情况,对大学城正在军训的教官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没有所谓的“高教官”。民警经过走访得知,该男子不停地包装变换自己的身份,每次都跟搭话的大学生称自己是“高阳”,并谎称自己父亲现在是济南军区的中将,其爷爷以前是一个司令员,而他自己目前在某部队服役。随后民警对大学城部分饭店、酒吧进行走访取证发现,高某不仅多次借“总教官”之名与学生喝酒吃饭,还与多名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

经过摸排和蹲守,近日民警将再次现身准备行骗的高某抓获。经查,自称“高教官”的男子真名为何某,以前曾在某武警部队服役,离开部队后偷偷保留一套制服,并制作了假的军官证。何某借大学生军训期间前往大学城,进入学校操场假装教官和军训大学生交谈。期间,他利用假身份冒充总教官,跟多名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并骗取学生近5000元现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侵害的是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第二、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手段仅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第三,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第四,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本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张超律师表示,本案中何某冒充军官骗取学生财物,还与多名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取了非法利益,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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