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进一步完善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毕业申请
第二条 毕业申请条件
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转考手续办理完整,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申请本科专业毕业证书的还应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申请时间及地点
1.毕业申请时间:每年的4、10月自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不含双休日)
2.毕业申请地点: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和衔接考试专业考生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
3.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毕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课程合格证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经审批的免考申请表、转考凭证等)。
3.《毕业生申请表》和《毕业生鉴定表》。其中,《毕业生申请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数字服务大大厅自学考试下载,《毕业生鉴定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资料下载表格下载下载,并按表格说明填写相关内容。
4. 本科毕业生除了提供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外,还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如果本科毕业生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前置学历证书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与现身份证信息不符的,还应到原发证单位提交更正申请。
第三章 受理毕业申请
第五条 当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毕业申请,并审核考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本科专业要求查验专科原学历证书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
第四章 毕业注册
第六条 各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在受理毕业申请的同时进行毕业注册。毕业注册时,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须与考生信息总库中的信息一致。通过毕业审核系统内毕业注册模块打印《单个注册核对单》,经考生当场校对有关信息,并签字备案。
第七条 如果考生姓名中含生僻字而电脑无法显示的或确须更正姓名的,受理自考办应手工申报《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如果考生身份证号从15位升至18位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更正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并通过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修改后,导出相关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如果考生为军人,应取军人证数字前6位加8位出生年月日再加4个0(如:******198205010000)。
第五章 毕业审核
第十条 审核流程: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一条 各审核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参加毕业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内容
1.审核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必考课程是否合格、完整。
2.审核选考课程的门数及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3.审核顶替英语课程的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4.审核合格课程电子档案是否完整及笔迹是否一致。
5.审核考生是否存在违纪记录,是否须推迟毕业。
6.查验本科毕业生的原专科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4款对每一份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录入预毕业生数据。根据系统内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课程添加或删除,确保预毕业生课程库完整、准确(本科专业要求在系统免公证录入模块中录入原专科学历系我省自考毕业的证书信息)。
初审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毕业材料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毕业材料包括:毕业审核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毕业生简表》、《毕业生统计简表》和《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本科专业毕业生原专科学历证明材料(按《毕业生简表》的名单顺序排序)。
第十四条 各主考院校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1-5款要求,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复审其所属毕业生。复审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毕业审核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有条款要求对所有毕业生进行终审。终审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未通过终审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反馈给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由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毕业证书验印与颁发
第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七条 验印后由各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向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袋》(档案袋内包括以下材料:①关于寄发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办。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纸、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真伪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毕业生电子注册未上网前,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系统进行学历认证,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具学历认证书。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负 责、对自学考试质量和信誉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注册、审核、验印等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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