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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找工作 劳动关系竟被公司否认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2-15

大学生李某虽未毕业,但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实习阶段寻找工作时,顺利和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料一年后,房产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就在李某一筹莫展时,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他伸出了援手。

签订了劳动合同却被认为勤工助学

李某系四川某大学建筑专业2014届毕业生,于2014年7月毕业。2013年10月21日,李某在某房产开发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登记表中载明其为某大学2014届毕业生,2013年是其实习年。

2013 年10月31日,李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0天。合同还约定,李某从事资料员工作,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2014年7月21日,房产开发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李某系在校学生,其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之后,李某找到四川省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杨帆律师指出:李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李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房产开发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李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房产开发公司也向李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同时,杨帆律师认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杨帆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遂判决李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律师观点:

虽未毕业却完成全部学业 公司知晓是就业而非学习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李某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李某到某房产开发公司登记求职,目的就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房产公司对李某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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