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内蒙古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依法设置适合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确保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学有所用,人尽其才。
据了解,依法设置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翻译人员;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配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在各级信访部门配备能够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在各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蒙古语言文字专业岗位;在交通、通讯、金融等企业的公共服务场所设置蒙汉兼通岗位,专门招收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该《意见》明确,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大力开发民族文化、学前教育、社区家庭服务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招募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并给予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可免试外语或降低外语成绩要求;进一步加大就业见习、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招募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比例,企业招用储备期满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中央驻区企业和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行高等学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制度,规范招聘行为和流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
此外,该《意见》还要求,自治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划出不低于15%的职位(岗位),专门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旗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人口聚居地区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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