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兄弟俩怎么也想不到,好端端站在自家门口与人聊天的母亲,会被突如其来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之后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而撞死母亲的人,竟是一个只有3岁的小男孩。因为赔偿问题,兄弟俩把小男孩、其外公以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近日,越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孩子家长表示
对受害人的死因有异议
王家兄弟俩在法庭上讲诉了事发经过:2014年11月7日上午11点左右,老王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到灵芝镇潞阳村,将车停在自家门口后,老王没有拔钥匙就下车离去。之后不久,他3岁的外孙阳阳(化名)爬上车子玩耍,一不小心转动了车把手,将车子发动向前行驶,撞倒了正在自家门口与人聊天的马某,马某当场昏迷、小便失禁。之后,马某由老王陪同送往绍兴市人民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王家兄弟请求法院判令阳阳、阳阳外公以及阳阳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686555.86元。扣除阳阳外公已支付的3.4万元,还要赔偿652555.86元
据了解,阳阳2010年11月16日出生,今年才4岁,事发时还只有3岁。阳阳两岁时其父母离婚,阳阳由其母亲抚养,平时阳阳和母亲、外公一起生活。事故发生后,阳阳外公已赔偿给马某家3.4万元。
法庭上,阳阳的母亲首先对邻居马某的去世表示歉意。阳阳母亲不否认马某的去世,可能与阳阳启动电动三轮车有某种关联,但她认为,阳阳启动电动三轮车不会致人死亡,事故当天的现场,未发现马某有外伤,送医院检查时,也未发现马某肝胆脾有破裂征象,腹腔也未见积液,表明能立即危及到生命的重要器官未受伤。因为是邻居,她对马某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马某生前有心脏病,长期服用药物。所以,她认为马某死因系心脏病突发,而非事故外伤。此外,阳阳的母亲还提出,如果对马某的去世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由她和前夫来承担,与阳阳外公无关。马某去世后,他们尽己所能向马某家表达了自己的心意,并愿意进一步对马某的去世予以适当补偿,但王家兄弟俩要求他们承担马某去世的全部民事责任,她认为不当。在法庭上,阳阳的父亲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法院明确表示
意外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绍兴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人死亡通知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停止,车祸外伤”。经法院核定,因事故所致损失:医疗费1195.46元、丧葬费22256.5元、死亡赔偿金605616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560.9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为682128.91元。事故发生后,阳阳外公已垫付各项费用3.4万元。同时查明,王家兄弟俩均系马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马某的父母及配偶已死亡。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阳阳在玩耍过程中发动电动三轮车,撞倒受害人马某,造成马某受伤的事实,已经可以得到证明。从门诊病历记载及医院出具的《病人死亡通知书》可知,马某系因本次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明确,故阳阳家人要求对马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阳阳父母认为马某自身存在心脏疾病的抗辩,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本次事故中,阳阳开动电动三轮车撞伤马某致其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阳阳外公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后未拔出钥匙,也未采取制动措施,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由此法院确定阳阳承担90%的赔偿责任,阳阳外公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因阳阳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阳阳父母离婚后,阳阳由母亲抚养,故阳阳父亲对前妻应承担责任部分负有补充赔偿责任。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阳阳母亲赔偿给王家兄弟俩各项损失共计613916.02元。阳阳父亲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决,阳阳外公赔偿给王家兄弟俩各项损失共计68212.89元,因其已垫付3.4万元,故尚应支付3421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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