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曾因发生儿童权益被侵害事件而引发社会关注,如今,这个城市也尝试在地方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先行一步。
11月30日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2月4日,会议将进行表决。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条例》有多个亮点。例如,第20条规定,不得让未满6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
此前的2013年,南京“吸毒妈妈”乐燕饿死女童案——乐颜把两个不到3岁的女儿置留家中,不管不顾,致其死亡。如今拟出台的新规,对此有所约束。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多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但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相对比较缺乏力度,由政府部门牵头更有助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因此,《条例》规定,市、区政府设立未保委,指导、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保委由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条例》还规定,未保委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共青团负责人担任。
《条例》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小孩权益,谁来申请撤销监护权。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有权向法院申请。
同时,为解决“不发生问题时都能管、发生问题时都不管”的矛盾,《条例》确定民政部门为托底部门,规定“在上述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政府救助责任,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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