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从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但凡涉及公平话题,总会引起强烈关注。高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公布,其中,高中将不再分文理科,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等改革内容,体现了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引起舆论热议。
公众网络调查中,大多数网友赞成高考恢复“全国统一命题试卷”,应在意料之中。不过,对于恢复“全国卷”能否带来公平,也有人表达质疑和悲观。他们担心,在地域发展差别大、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当前,各地教育水平不一,采用“全国卷”仍保障不了各地学子的公平竞争,并不比“地方卷”优越。
这种担忧表面看来不无道理,但经不起推敲。教育公平的内涵,一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公共教育资源,二是要求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适当地向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倾斜。前者体现了分配正义的要求,可称为“起始公平”;后者体现了矫正正义的要求,则可称为“矫正公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没有“起始公平”,“矫正公平”就易成空中楼阁。
多年来,各地纷纷改“全国卷”为“地方卷”,录取时按不同省份划定不同分数线,一个初衷是为了照顾教育不发达地区,以矫正的方式保障各地学子有相对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然而,这种“矫正公平”客观上导致了分数统一衡量标准缺失和各地录取分数线出现的数十分甚至数百分的巨大差别,从而形成新的事实上的不公。
这种“矫正公平”的招生制度之所以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过于强调矫正正义,却忽视了“起始公平”——采用全国卷,让各地考生接受同一挑战。由于缺失了“全国卷”这一公平的基础和前提,招生缺乏初始性的平等标准,随后的不同录取分数线等矫正措施,不但不能使高考真正实现公平,反而使高招在公平问题上雪上加霜,使其丢掉更多的正义。
如今,高考有望逐步恢复“全国卷”,这是对“起始公平”的重视和回归。高考采用全国卷的“游戏规则”,符合伦理学家罗尔斯提出的“机会公平平等”的正义原则,使全国高考学子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一展各自实力。
诚然,纵使实行“全国卷”,也只是在高考招生环节中的初始一环中实现了公平,而在随后的判卷、划定录取线、分配招生名额等环节中,仍有众多的可变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平的实现。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起始公平”的价值,不能罔顾“起始公平”而片面追求“矫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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