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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题(11.26)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1-26

  多项选择题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对王某负有赡养义务,王某仅起诉二儿子时,法院应当追加王某的大儿子和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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