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在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室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践的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院长何立荣主持,部分硕士研究生到场聆听。
蒋太仁庭长主要从审判法官的视角解读民间借贷纠纷及其变化,认为民间借贷因期限短、利率高而广受大众青睐,成为生产、生活资金的重要渠道。但因其粗放、自发、紊乱式发展导致了矛盾激发。新司法诞生后,民间借贷在借贷主体的界定、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保证人身份的判定、涉及非典型性担保合同的审理思路、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以及担保人责任认定方面发生了新变化。
蒋庭长以金融机构不适用借贷司法解释的例子向大家阐明了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变化。他着重讲解了非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的相关问题,以此说明借贷合同效力的界定。蒋庭长表示,民间借贷如今已越来越普遍,借款主体混合和提前还款等问题层出不穷,急需解决。
蒋庭长说,刑民交叉于民间借贷纠纷之中是民间借贷难点的原因之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开始尝试进一步确立刑民并行的原则,但其对刑民并行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与已实施的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还存在一定差距。关于借贷司法解释本息、利率问题,蒋立仁庭长表示,利息没有约定与利息约定不明不能混为一谈,并以商事审判的概念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加以区分。
最近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倒闭了,法律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是否有考虑到应该缓和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呢?曾钰诚同学问道。蒋庭长表示,法律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高于一般银行,且低于民间借贷,现小额贷款公司被包含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来管理,担保费非常高。如果司法未能考虑到社会稳定问题,也就不会对司法解释做出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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