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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每日一题(11.19)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1-19

单项选择题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 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 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 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南宋法律对绝户财产继承的规定。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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