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我区出台《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对原有终身教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取消终身教授聘期“终身制”,规定终身教授只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办理退休手续。
此前试行的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规定,终身教授一经聘任,除违法违纪和丧失工作能力外,不退休。新修订的《办法》是依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制定的,旨在纠正终身教授“终身制”的认识误区,取消我区终身教授聘期“终身制”,执行退休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终身教授的管理。
参照国家对两院院士退休年龄的规定,《办法》将原“终身教授丧失工作能力的,一般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修改为:“终身教授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自治区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终身教授延长退休由自治区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此外,《办法》还对原有内容重叠的部分进行合并表述,修改表述为“终身教授因身体健康不能坚持工作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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