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公司因焚烧医疗废物,导致焚烧产生的烟气及其他污染物使附近的果园、耕地及林地受到损害,涉及当地农户394人。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10月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委托河北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2000年至鉴定之日被告福建省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焚烧炉在焚烧时所排放的废气和其他污染物,以焚烧炉为中心对周边区域内的原告所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影响情况及严重程度进行鉴定,对原告所种植的马铃薯、白地瓜、荔枝、龙眼、柿子、橄榄、枇杷、柑橘因被告的污染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后,鉴定中心鉴定人员首先对涉案综合处置场焚烧炉进行了初次勘察。勘察发现涉案焚烧车间已处于停用状态,焚烧车间顶部熏黑,操作间、车间、墙壁及地面均有较多积灰,设备整体锈蚀严重,并有多处破漏修补痕迹。
根据初步勘察结果,鉴定人认为涉案焚烧车间可能存在设备陈旧、操作不当、尾气处理不良、有害成分外泄的情况,并据此制订了进一步的勘察计划。由于涉案焚烧炉已经停用,无法对其正常生产状况进行检测,故依相关生产记录及相关残留物推断其使用状况。通过查阅生产日志发现,涉案焚烧炉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喷淋水泵故障等现象,且故障期间仍进行焚烧作业,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尾气处理不良并且会产生强致害物质二噁英。通过检索国内外学术资料及技术文献,得知可通过检验烟道积灰中的二噁英含量推算烟气中的二噁英含量,故鉴定人再次对涉案焚烧炉进行勘察时,在焚烧炉烟道及烟筒底部采取了积灰样本,在除尘塔底部采取了淤积物样本。经对烟道及烟筒积灰样本的检验发现,其中的二噁英含量远远超出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根据勘察检验结果,鉴定人做出鉴定意见:涉案焚烧设备向厂外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噁英成分,会对周围环境以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对涉案焚烧车间勘察的同时,鉴定中心的测量与农业专业的鉴定人员对周边区域进行了勘查,确定了损害范围及损害程度,对周边区域的农林作物的产量损失进行测算并出具了具体的损害评估鉴定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福建省某公司的污染事实存在,判决其赔偿村民各类农作物损失、人身伤害等共计近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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