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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理财规划师考试《理论知识》考前必看考点(2)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1-13

国际收支的基本内容

国际收支是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国居民与世界其他国家居民之间的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使政府当局了解本国的国际债权债务地位,从而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信息。

国际收支的特点包括:①国际收支记录的是对外往来账户,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其系统地记录了包括涉及货币收支的对外往来,也包括未涉及货币收支的对外往来。②国际收支是一个流量的概念。流量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变量变动的数值。③国际收支是个事后的概念,是对已发生事实进行的记录。

国际收支平衡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经常项目;二是资本与金融项目;三是错误与遗漏项目,该项目是为了使国际收支平衡表借方和贷方平衡而人为设立的一种平衡项目。经常项目是指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该项目在一国的国际收支中占据最基本、最重要的地位,包括居民和非居民间发生的所有涉及经济价值的交易,主要有商品、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四个子项目。资本项目反映资产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转移,它由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两部分组成。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金融项目反映的是居民和非居民之间投资与借贷的增减变化,它由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构成。 .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从风险性指标来看,在金融业发展的初期,分业经营相对于混业经营具有很大优势。从效率性的指标来看,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整个金融行业而言,混业经营模式能够鼓励竞争,限制垄断。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完全放开,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地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率。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风险性指标和效率性指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要发挥混业经营在效率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经营模式是由该国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决定的。

我国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格局。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履行如下职责:①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②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③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④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⑤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⑥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①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⑦依法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③依法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④依法对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⑤依法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标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⑥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⑦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⑧依法对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⑨依法对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⑩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⑩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履行如下职责:①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②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③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④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⑤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⑥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⑦依法对保险机

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⑧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⑨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⑩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⑩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

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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