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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校四大“民生条例” 4月1日起施行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民办校老师 评职称与公办校一视同仁

5日,市第十五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其中明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统一标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对民办学校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本条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法律地位相同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国家未有相关标准的,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有关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教职工各种权益一项都不能少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薪金。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年龄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70周岁。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权益;按照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批次组织实施。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

可以依法申请学位授予权和职称评定权

本市重点引导、支持举办职业教育。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安排民办教育。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民办学校有权依照审批机关的设立许可,自主确定招生规模、范围、标准和方式;国家对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符合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和职称评定权,申请国家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依法获得学术刊物编辑出版的资格与权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办学校终止后的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依法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鼓励企业捐资助学。企业依法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全额用于办学。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发展抵押贷款。

擅将校舍改作他用 最高罚款10万

民办学校擅自将用于教育教学的场地、校舍改作他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民办学校虚假宣传,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未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民办教育享受

以下优惠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奖励。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需土地,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土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执行统一标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对民办学校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非法强制性检测、检查、培训等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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