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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大原校长张晓琪受贿判无期 谎称患癌取保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1-04

湖南工大原校长张晓琪受贿判无期 谎称患癌取保1

张晓琪

在终审判决作出后的两年时间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正厅级)张晓琪“一直在社会活动”,没有被交付执行。经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监督,2014年7月3日,罪犯张晓琪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收监执行,送长沙监狱服刑,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张晓琪,男,汉族,1944年8月8日出生,河北省安新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原系湖南工业大学校长(正厅级)。2009年7月16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将张晓琪涉嫌受贿案交湘潭市检察院办理。

湘潭市检察院专案组经调查查明,1995年至2009年底,张晓琪在担任株洲工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湖南工业大学(筹)校务委员主任、湖南工业大学校长期间,利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个人或伙同他人先后139次收受人民币285万元、港币274.5万元、美元1.55万元和价值9000元的34英寸“索尼”牌彩电一台。

张晓琪所收受的贿赂主要用于赌博、购买房产、房屋装修、家庭和个人开支、银行存款及购买股票,拥有家庭财产及房产7处价值430余万元,股票市价270余万元,在北京、广东中山、湖南株洲和长沙银行共有存款210余万元,拥有沃尔沃轿车和本田轿车各一台。同时,他还到澳门赌场赌博20余次,豪输港币270余万。

2010年6月9日,湘潭市检察院对张晓琪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11年10月14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晓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晓琪以身患癌症需要住院治疗申请取保候审,2011年5月9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张晓琪并没有真正住院治疗,一年到医院住两次院,每次七天、十天不等,剩余大部分时间居住在长沙的女儿家。2013年7月,张晓琪的母亲去世,他还去北京、回河北保定老家待了半个月。

从2012年湖南省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下达后,到2014年7月正式被收监执行,其间,张晓琪既没有申请保外就医,也没有被收监执行,张晓琪处于未被执行刑罚状态。罪犯张晓琪未被依法交付执行,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这无疑对司法严肃性、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按照最高检、湖南省检察院的部署,湘潭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将“判决时未被羁押但被判处实刑后未收监执行”作为清查重点中的重点,监督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33名,监督收监未交付执行罪犯5名,罪犯张晓琪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

在发现罪犯张晓琪没有被及时交付执行后,湘潭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迅速到湘潭市中级法院查阅相关资料,翻阅了厚厚的三本案卷,找到当时办理该案的书记员了解情况,分赴张晓琪在长沙、株洲的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并走访了相关医院,查阅了张晓琪的病历,发现张晓琪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并没有长期住院治疗,大部分时间居住在长沙,没有发生因病情严重被拒绝收监情形。

在查明情况后,2014年3月11日,湘潭市检察院向湘潭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14年7月3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将罪犯张晓琪收监交付长沙监狱执行。为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近日,湘潭市检察院专门就罪犯张晓琪未被及时依法收监执行一案进行了渎职行为调查,向湘潭市中级法院发出“规范刑事案件交付执行”的检察建议,并建议对造成罪犯张晓琪没有及时交付执行的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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