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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章节重要考点第四章3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0-22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

(1)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期限

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费用

当事人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补充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1)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天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答案:B

(三)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举例: A欠银行100万元,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B欠A100万元,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对B的债权,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B直接向其偿还100万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提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

(2)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对行使撤销权的结果优先受偿。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特点和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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