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根据新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今后凡宁夏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原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调整为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此外,今后新审批成立的或更名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冠以“学院”“专修学院”等名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每年颁布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其法人代表要对学校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教育厅每年还将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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