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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小学教师多次猥亵10名女生及2男生获刑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10-1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出生于1957年的被告人黄某,自2014年9月至同年12月担任百色市右江区一小学一年级一班数学老师期间,为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私欲,利用授课,布置、批改作业及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之机,在教室内用手隔着衣裤或伸手进入衣裤的方式多次摸弄黄某、陆某、杨某等10名女学生及梁某、李某两名男学生(均为六至七周岁)的胸部、背部、臀部和阴部等部位。

2014年12月16日,被害女学生黄某父母得知其在学校被被告人黄某摸弄,在向其他被害学生和到学校了解情况得到证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传唤被告人黄某到案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关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在上课时对写错作业或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纠正时无意碰到学生身体,该行为属于老师对学生的喜爱之情,目的是为学生学习着想,其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某利用授课,布置、批改作业或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之机,摸弄六至七周岁小学生的胸部、臀部、阴部等部位,其主观上有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猥亵行为,该行为已超越一般成年人对孩童的喜爱之情,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故其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教室不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行为对学生造成的危害不大,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在教室内,时间大多为上课时,有诸多学生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的猥亵行为,故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

被告人黄某身为人民教师,理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起保护学生的职责,但其却以教师身份,利用学生年幼无知、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公然在教室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给被害学生幼小心灵及其家长带来心理创伤,严重损害了人民老师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故辩护人所提之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拒不认罪,缺乏基本的悔罪之意。综合被告人黄某上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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